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
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
(征求意见稿)
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,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(三期)〉的通知》(济政发〔2018〕26号),结合实际,划定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用区域为济南绕城高速(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段、G3京台高速公路济南段、G2001绕城高速公路南线、G2京沪高速公路济南段闭合圈)以内及长清区、章丘区、济阳区、莱芜区、钢城区、平阴县、商河县建成区范围以内。
二、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装用柴油机的装载机、推土机、挖掘机、叉车、非公路用卡车、工业钻探设备、材料装卸机械、发电机组等。
三、2020年1月1日起,禁用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《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第Ⅰ、Ⅱ阶段)》(GB20891-2007)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。
2021年1月1日起,禁用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《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》(GB36886-2018)规定的Ⅲ类限值。
四、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《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》(GB36886-2018)规定限值。
五、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工程机械类非道路移动机械,应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环保编码登记信息并申领环保号码,未申领的一律不得使用。
六、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。
七、生态环境、工业和信息化、自然资源和规划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城市管理、城乡交通运输、城乡水务、园林和林业绿化、商务、人防、口岸和物流等部门应密切配合,按照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,对存在违反禁用规定、未申领环保号码、超标排放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。
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。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,原《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》(济政发〔2019〕2号)废止。
济南市人民政府
2019年X月X日